婚内出轨家暴法律怎么处理,离婚纠纷中涉家暴的法律后果解读

2023-03-15 06:11:08 婚恋情感 茜茜

来源:京法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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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六周年了。 同时,我国民法典也公布了施行一周年。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是否和谐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重视建设“优良家风”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都重视对弱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次北京小槌普法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典型离婚案件,深入解析了在离婚纠纷中构成家庭暴力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坎某(女)和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 康先生诉称,王某结婚后不久就辞职没有工作,康先生承担了家庭的全部日常生活费。 2015年后,王某因家庭琐事殴打康某。 2015年6月8日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用钝器将康某头部撞伤,康某报警进行伤情鉴定。 康某向法院投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王先生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是首次起诉离婚,康先生不够冷静,过于轻率,王先生希望改正错误,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书面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判决允许双方离婚。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在审判实践中,首次起诉离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判断不离婚。 但是,有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允许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施暴方即使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和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辱骂、殴打,孩子吓得放学后在街上徘徊不能回家。 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声称孩子是自己抚养的。 焦女士声称,小张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也没有养育孩子的能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认为子女由张某直接抚养。 焦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不能协商抚养问题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子女监护权归属时,基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施暴者主张家庭暴力行为只存在于夫妻之间,但不影响对孩子的感情,这种情况会失去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吗? 其实,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家庭侵害行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有许多未成年子女目睹父母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目睹未成年子女施暴的过程,内心受到巨大的创伤,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因此认为,如果认定父母一方构成家庭暴力,无论是否直接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否则,施暴方不应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郎某(女)和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郎某搬到单位宿舍住。 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大吵大闹、威胁。 之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割了财产。 李某接到法院传票后,不断给郎某发微信百余条,内容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允许双方离婚,并基于案卷证据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 在财产分割中,根据对女方的照顾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对于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少分给施暴方,以惩戒施暴者。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暴行、束缚、伤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频繁谩骂、威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实践中的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行凶者对被害人进行侮辱、辱骂、诽谤、宣传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低、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 精神暴力往往给受害者带来自尊、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和精神伤害。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客观上引起了郎先生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点。 精神暴力比身体暴力更具隐蔽性,但对受害者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 因此,要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勇于对精神暴力说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和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年龄相差甚远,刘先生天生是个多疑的人,在唐先生的工作途中跟踪监视唐先生。 回家后,刘先生反复询问唐某是否与异性交往,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微信或打电话,往往会对唐某恶语相向,让唐某下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出现幻听。 随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声称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允许双方离婚,基于书面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给受害者人身造成损害,而且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离婚纠纷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不仅可以主张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婚内出轨家暴法律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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