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的彩礼算不算共同财产,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2-22 20:15:30 婚恋情感 茜茜

为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有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 彩礼给付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为男方家庭对特定女方家庭具有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并非赠与夫妻双方。 无论彩礼是婚前还是婚后,彩礼都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2月订婚,写彩礼单,2015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8月19日张某将6万元彩礼转到李某账户。 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 2017年10月,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同时以这6万元属于夫妻共有为由要求分割。

分歧

关于男性婚后支付给女性的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出现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的性质是赠与,赠与期间为张氏和李氏登记结婚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这6万元应属于张氏和李氏夫妇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为婚约提供彩礼是一种有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谛表示,是男性对女方家庭成员具有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彩礼在性质上是“有解除条件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有解除条件的赠与”。 也就是说,“在广大农村地区,老百姓长年累月,倾其所有补贴,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结成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能为力,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 ”发放彩礼的代价包括以对方承诺结婚为前提。 如果没有结婚,如果其目的落空,彩礼仍然属于对方,明显背离了当初给付时的本意。 而且,“作为支付彩礼的代价,原本就包含着以对方承诺结婚为前提”的内容,所以“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含“隐含的条件”。 因此,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是解除婚约。

其次,彩礼这种“有解除条件赠与”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赠与合同。 其性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赠与的出发点不同。 一般民事赠与合同都具有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的特征,但由于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赖性,当然也不是无偿的。 这体现了男性缔结婚姻的诚意和男性对女性家庭经济援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 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在合同成立后生效。 订婚彩礼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三,法律关系不同。 一般赠与是当事人双方纯粹为产权转移而设立的订婚彩礼,是由特定人(男女或女父母之间)在特定时间协商订立的,其目的是缔结婚姻。

第四,赠与合同的成立方式不同。 民事赠与合同是单方面的诺诚性合同,只在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下成立。 在办理赠与物交付或者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也可以单方面行使撤销权。

婚约给付彩礼是男方与女方或女方家庭成员协商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应当取得双方一致的意愿。 两者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彩礼应该属于妇女和妇女家庭的财产。 即使男性在结婚后向女性支付彩礼,也不被视为夫妇共同的财产。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游轼宜黄县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江西省法院网

男方出的彩礼算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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