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示范判决书是什么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关民一初字。××
原告:×××,女,19××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蕾,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人。
原告××××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都有过不愉快的婚姻,都有自己的孩子。婚后双方均无子女。这两年因为被告天天沉迷赌博,在外面嫖娼,对家人态度粗暴,随意辱骂原告,家里什么都不管。双方已经分开很久了。双方的弱婚已经不可能,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另外,位于昆明市五华区XXX路的房屋是原告婚前旧房搬迁的集资房,集资款已由原告婚前还清。这套房子属于原告婚前财产,不应分割为共同财产。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关系未破裂,双方可以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的起诉状中,只有双方已婚且无子女的事实是真实的,其余都不是事实。原告主张的感情破裂的理由及被告的陈述均不属实。XX新村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购房款是婚前支付的,但房屋的权属应以产权登记为准,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被告不是夫妻,原告不能分到房子。双方于1999年形成了事实婚姻。
根据被告和被诉方的陈述,本案双方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被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如离婚,该如何分割财产。
庭审中,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接报警案收据三联、报警案审查决定书、病危通知书,用以确认被告人在外嫖娼的事实;2.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一份,发票两张,2004年12月28日对账单,2006年8月30日对账单,昆明住房标准租金评估表。以上证据均旨在证明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路的房屋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1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云南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审核单复印件,以证明共同财产中有一辆云xx面包车;4.两张销售订单证明家庭影院和DVD的价值。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接警案件三联收据(收据)和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说明发生了刑事案件,不能确认被告人是嫖娼。病危通知书被认为没有印章,其真实性不被认可。对证据2中的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发票及2006年8月30日的陈述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无权参与集资建房,不能确认房屋所有权,2004年12月28日的陈述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车辆交易价格审核单上的价格仅为评估价,被告实际花了8000元购买车辆;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出资7000元。
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锡山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复印件及房屋资格审查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引用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确认被告的诉讼请求,只能确认双方的婚姻状况。
本院根据原被告、被告的法庭陈述,对双方出示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认证,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中的报警回执、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据所载内容只能证实被告人于2002年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抢劫,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事实,不足以证实。证据2有效,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能证明原告于2000年4月25日与其单位云南省XX经济贸易总公司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且婚前已付清购房款并迁入新房,且原告因旧房拆迁得以获得新房。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确认云xx面包车2004年5月的评估价格为15000元。虽然被告辩称车辆是他花8000元买的,但由于没有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4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用以确认购买时原、被告共同财产中家庭影院及DVD的价格。被告引用的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是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只能确认昆明市五华区×××路房屋的产权登记时间、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从中提取的内容不足以证明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
本院根据审理和质证,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初自由恋爱,于2000年8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在一起生孩子。原、被告结婚之初关系还不错,后来因为财产问题产生了矛盾。原告现以被告经常赌博、嫖娼、随意打骂原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长期分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上述诉求。庭审中,被告称原被告关系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可以继续生活。被告以后不会与原告争吵。但其表示,原告早就计划通过婚姻占有他人财物,被告是受害人。自从双方搬进XX新村的房子后,感情就不好了。此外,经查明,原被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如下:一辆云xx面包车(该车2004年5月评估价为15000元)、一台CAV家庭影院(含一对音箱和一个功放)、一张金正DVD、一台伊莱克斯冰箱和一张木沙发。再查,因原告旧房×××新村房被拆,原告单位给原告安排了新房。2000年4月25日,双方签订《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原告购买昆明市XX路房屋,建筑面积88.57平方米,房屋集资款62383元。1999年3月29日,原告向单位支付集资建房款59643元,并于约定当日付清超面积建房款2740元。房屋建成后,原告于2000年4月27日入住。2005年1月2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原告×××,无共有人,建筑面积88.57平方米。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原告单位向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的办证材料(2004年8月19日集资自建住房资格审核表,2004年8月19日昆明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自建住房备案表,职工住房汇总表)均记载被告为原告配偶。
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原人均有一段不幸的婚前婚姻,双方自愿结合后应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但对婚后生活缺乏必要的信任,故在财产问题上产生矛盾。现在原告坚持离婚。虽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可以反映出原被告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双方也没有和解的可能。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本院支持原告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对离婚的异议未被接受。关于原、被告争议的位于昆明市×××路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房屋系原告旧房拆迁,由单位安置给原告,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付清了房款,迁入该房屋。至此,原告履行了义务,具备了取得财产的必备要件。仅仅因为房屋是原、被告结婚后共有的,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房屋应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被告辩称该房屋属于原房屋和被告,考虑到被告的因素,原告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办证过程中将被告登记为原告配偶的问题,由于原、被告于2000年8月28日结婚后成为配偶,原告单位于2004年将被告登记为原告配偶,是当时原告家庭成员的真实记录,不能认定房屋分配给原、被告双方,故被告的这一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被告于1999年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原告驳回,被告无证据证明,本院也予以驳回。对于我院已认定的原、被告共同财产,我院将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使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分割。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款、第十八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准予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伊莱克斯一台CAV家庭影院(含一对音箱和一个功放)和一台冰箱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一辆面包车,一个木沙发和一张金仲翀的DVD,属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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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财产分割费180元,共计人民币280元,由原被告、被告各负担人民币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双方都接受该判决,该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方不履行本判决,权利方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法官苏烟
2006年十月二十日
店员颜90后夫妻离奇离婚的原因是什么有人说,在很多80后夫妻还单身未婚的时候,说起离婚的原因,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年轻夫妻找不到的!
妻子经常不在家,丈夫一个人守着房间
刘先生是个90后小伙,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石女士。双方交往了一段时间,2014年7月在晋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刘先生说,他们结婚的时候从来没有同房过,更别说有孩子了。而在新婚之夜,女人锁上门不让他进去。
婚后妻子经常不在家,刘先生只好一个人生活。在此期间,妻子三次提出离婚。
好在没有孩子,没有财产可分,彼此之间也没有债权债务的问题。为了重新追求幸福,刘先生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解除他们的夫妻关系,并要求她返还订婚礼金、订婚首饰等共计8万余元。
面对丈夫的诉讼,石太太也同意离婚。但她认为,两人结婚后,并不只是在新婚之夜住在一起,其余时间都住在她父母家。按照当地习俗,彩礼是不能全额退还的。
晋宁县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和谐的根源来自夫妻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尊重,也来自他们对家庭的理解和支持。庭审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经法院调解已无和解可能。故请求法院准许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女方把25000元彩礼还给男方。
婚礼当天吵架,草草完事就各自离开了
李女士出生于1995年,闫先生出生于1989年。李女士说,2015年12月,她和丈夫闫先生在锡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前一天,她刚刚过完20岁生日,丈夫闫也刚满26岁。
婚礼上,一场争吵后,这对年轻夫妇匆忙举行了仪式,然后分道扬镳。
结婚一年多后,李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解除两人关系。
李女士说,因为之前不认识,年龄差距形成了代沟。再加上性格差异,婚后处理家庭事务的方式方法也是矛盾的。虽然结婚一年多了,但夫妻两人已经分居,当时还没有睡过婚床。
丈夫严先生没有出庭回应妻子的诉讼。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系恋爱自由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处理家庭生活的方式不同会产生一些矛盾,但这不是原则问题。只要双方愿意沟通理解,矛盾是可以调和的。故法院未支持李女士的离婚诉求。
这对年轻夫妇离婚了,因为他们的儿子改了名字
张女士是90后。2010年,张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李先生。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自愿登记结婚。
婚后,李先生收养了妻子的妻子生活。婚后,夫妻俩感情很好,生活幸福,不久就生了一个儿子。
李先生说,儿子出生前,他和妻子约定了儿子的名字,妻子也很同意。但是自从他搬家后,他妻子对他的态度有了很大的改变。她经常和朋友出去玩,从来不见人。直到2014年的一天,他和婆婆送儿子去幼儿园注册,才发现儿子的名字已经改了,改成了妻子姓张。
因为孩子改名,双方矛盾激化。分居三年后,李先生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丈夫的诉讼,张女士同意离婚。
禄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双方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考虑到孩子由小张抚养合适,就交给了张女士。为了方便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让孩子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孩子由母亲抚养比较合适。根据这份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
闪婚一个月内女方要求离婚
小芳(化名)是昆明姑娘。2015年2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小方认识了比自己小五岁的90后男生小军(化名)。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便迅速结婚,并于同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2015年12月,两人还生了一个儿子。
小芳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知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小军不务正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在儿子不满一周岁时,小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儿子由小芳抚养,丈夫每月支付赡养费。面对妻子的诉讼,小军不同意离婚。
呈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在共同的人生道路上,矛盾和困难是不可避免的。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因女方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法院不予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驳回了小芳的离婚请求。
90后年轻夫妻离婚官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温若愚分析,近年来,90后夫妻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今年1-7月,官渡区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中,90后夫妻的离婚纠纷占到20%。90后的婚姻中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就是闪婚闪离。
很多90后三无当事人因为结婚年龄短,没有孩子,没有更多财产可分,没有债权债务问题,所以看待离婚相对简单,甚至潇洒。90后的年轻人,很多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在父母的宠爱下长大,更注重自己的生活质量,相处的观念,合不来就离婚比较重,不愿意将就。再加上我太年轻,心智不成熟,家庭责任感不强。
法官建议
婚前相识,婚后共同成长
温若愚法官建议,两个人的相处是需要时间的,婚前一定要好好了解对方,为婚姻建立坚实的基础。
对于已婚夫妇,温若愚法官建议,夫妻在共同生活时,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承担起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婚后两个人一起成长,对婚姻也很有帮助。
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所以婚后一定要处理好和对方家庭的关系,比如婆媳关系。在生活中多理解对方,把对方的父母当成自己的父母。有矛盾的时候,不要把婚姻变成父母之间的混战。男女双方都要做好父母和对方的沟通,这样也有利于解决矛盾。

嵩明县人可以在昆明西山区办理离婚证吗
如果一方户籍在昆明西山区,可以在那里办理离婚证,否则不能。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内地与外国人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或者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申请离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如何补办离婚证?
法律主观性:
离婚证遗失,想补办的,当事人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