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典是否规定彩礼可以退还?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离婚时不可退钱,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换。比如双方已婚但未同居,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或者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首先,新《民法典》规定了彩礼是否可以退还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退还彩礼,其中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实际接受彩礼的女方家庭亲属)返还彩礼;否则离婚时彩礼不退。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回,则不受此限制。
退货金额的确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全额返还;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全额返还;
(3)根据缴费人的困难程度,酌情退还金额;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退款金额。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同居时间为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酌情退还一半以上;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返还金额可酌情在一半以上;超过两年的一般不退。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退款金额。因给付方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绝对困难的,可酌情确定数额在一半以下;因受赠人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返还金额可以相应增加。
第二,离婚后嫁妆能不能退
因为女方陪嫁的聘礼和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如果聘礼是在结婚登记之前给的,就应该视为女方家给即将出嫁的女儿帮助其婚后生活的财产,应该视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应该视为她的婚前个人。但如果彩礼是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给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婚姻登记的时间来认定。如果是领证前给的,离婚时嫁妆要作为女方个人财产拿走;否则,从法律上讲,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当然,如果双方按照民俗或协商一致返还离婚时的彩礼和嫁妆;或者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彩礼、嫁妆的性质和返还另有书面约定,法律不予干涉。
彩礼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习俗。一般来说,采取自愿原则,即男方自愿支付彩礼,男方自愿支付的彩礼金额。所以一般情况下,双方结婚后,离婚时不支持退还彩礼,即使符合退还条件,也不会全额退还。
新民法典有没有规定离婚是否要退还彩礼
答:您好,离婚彩礼是否可以退还,要看彩礼的给付、结婚和实际使用情况。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要求退货。
彩礼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种习俗。彩礼是在通常的理解中,尤其是在婚姻和爱情中,给予对方的彩礼或礼物。彩礼纠纷的诉讼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彩礼纠纷案件中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一种是离婚纠纷案件中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对于没有结婚的,一般是彩礼婚。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至于彩礼是否应当全额返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当地的风俗习惯、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彩礼的数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夫妻婚前财产,一般指结婚登记前的财产;第二类是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第三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一方的财产;第四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另外,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彩礼不适用是因为男女在朋友期间会有一些转账或者小礼物来表达爱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能。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应返还彩礼
关于离婚时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正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规定了离婚返还彩礼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解释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相应的,生活困难应该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所谓的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交了彩礼之后,无法靠自己在当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和交彩礼之前相比财产的损失,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本案中,被告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他现在还靠单位的经济帮助,交了彩礼后生活更加艰难。应当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要彩礼钱,首饰钱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并于2004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作出了特别规定。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在理解和运用这一解释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彩礼的性质
彩礼能否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婚礼彩礼的给付是否可以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我们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这是法律行为的补充给付。补缴有两个条件和时限。人们之所以附加条件和期限,是因为当它们是法律行为时,大多是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够规划未来,消除不确定风险,可以提前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依附于人的权利义务。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行为,行为人必须有结婚的同意,但婚姻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解除婚姻的原因等。都是合法的,不是当事人决定的。婚姻不能视为契约。
因此,各国民法都规定,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承认和放弃继承等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婚姻关系的维持建立在夫妻感情的基础上,不把经济因素放进去。中国的彩礼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和偏远地区,这是当地的一种风俗习惯,是人们不得不做的行为。这种现象并不普遍,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索要和支付彩礼的现象也会逐渐消失。
因此,《解释二》不采纳所谓彩礼给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的观点,也不规定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应当返还彩礼,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情况确定彩礼问题的处理,并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彩礼的返还。我们在具体理解和应用时,要严格把握尺度,避免应用的扩大化。本案中,被告按照习俗给付原告彩礼2万元,使其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符合《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正确。
(二)彩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
在现实生活中,支付彩礼的问题并不单纯是已婚男女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是关系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流。因此,彩礼的给予者和接受者不应仅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而应从广义上理解。就支付方而言,由于多数情况下彩礼金额比较大,是由支付方全家以共同财产支付,有时甚至是向全家借钱支付,所以彩礼可以由婚姻关系双方支付,也可以由婚姻关系双方的亲属支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理,就收受彩礼的一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收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收受彩礼给付的情形。如果对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主体进行限制性解释,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我们明确了彩礼给付和收受的主体后,如果出现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由谁来返还,也就是谁来负责?有人认为,彩礼多数情况下是父母接受的,因此离婚案件中应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原因如下:
1.由于离婚案件中男女人身关系的绝对相对性,在诉讼中增设第三人将民事实体从民事诉讼主体中分离出来,显然是违法的。
2.将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彩礼纠纷与一般的财产纠纷混为一谈,只看到表面的财产关系,而看不到男女内部的婚姻关系,忽略了彩礼给付对婚姻关系的强烈人身依附性。彩礼的给付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因双方离婚而返还。虽然彩礼的交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但这只是一个仪式。父母的地位只是相对于代理人而言的。本质上,彩礼只能与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相关,所以彩礼的返还不能脱离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3.审判实践中增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诉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离婚男女及其家庭的矛盾,导致一个纠纷未解决,又产生新的纠纷。
(三)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给给付人造成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条件。那么你怎么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解释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相应的,生活困难应该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所谓的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交了彩礼之后,无法靠自己在当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和交彩礼之前相比财产的损失,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本案中,被告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他现在还靠单位的经济帮助,交了彩礼后生活更加艰难。应当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离婚彩礼返还也有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无合法结婚证,即婚姻无效,可以要求返还。另外,支付方家庭非常困难,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事后共同签字或者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单独所有、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另一方知道这一约定,则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支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后离婚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离婚彩礼可以退还。然而,需要满足某些情况。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了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等,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