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拿走女儿的彩礼合法么,女儿为要回彩礼将父母告上法庭 礼金到底属于谁?

2023-03-28 10:38:17 婚恋情感 茜茜

出典:荘徳通民主法制時報

父母拿走女儿的彩礼合法么资料图片

记者|庄德通

编辑|徐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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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结婚之前不可避免的话题,由此引起的争论也不少。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和出嫁的女儿在彩礼上“逆恨”后经常上法庭。 女性在接受彩礼后,应该归属女性本人,还是女性父母等长辈?

各地风俗各异,但落实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彩礼是有条件的赠与,应归女性个人所有,属于婚前财产。 即使女方父母接受彩礼,也只是代替女儿保管。

彩礼应是女方个人婚前财产


2017年10月10日,纪美兰和杨晓光在江苏省邳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次年3月3日,双方根据地方习俗传来天经地义。 (婚姻仪式一般是指经媒人介绍,经父母同意后举行的订婚仪式。

当天,杨晓光到达纪美兰家时,拿着10万元彩礼交给父母。 纪美兰有意把钱拿去存银行,但被父母拒绝,表示近期会交给年轻夫妇。 此后,夫妻俩多次索要这笔钱,但遭到纪美兰父母的拒绝。

无奈之下,杨晓光、纪美兰夫妇选择将纪美兰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和资金占用期利息。

但纪美兰的父母根据风俗,现实生活中男方支付彩礼直接交给女方父母的情况很普遍,法律也允许,因此父母接受10万元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认为这种行为不会构成不正当利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认定彩礼是有条件的赠与,婚姻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彩礼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婚姻条件实现时,彩礼属于赠与人所有,即婚约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属于原告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完全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除非另有约定,一般作为婚约当事人的女性个人不应作为婚前财产,而成为女方父母或家庭的多余财产。

对于纪美兰父母占有10万元彩礼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得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

作为女性父母,不得以子女应对其补偿、报答、赡养等为由占有子女的礼金。 本案中,父母占有10万元彩礼的行为无合法依据,不得以孝道为由宽容,应予返还。

但本案并非一般财产案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原被告双方考虑是血浓于水的骨肉,对原告主张彩礼10万元资金占用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希望双方能珍惜亲情、相互理解、相互理解。

可在彩礼钱中扣除结婚花销


2016年秋天,17岁的李芳开始和男朋友谈婚论嫁,男朋友答应给彩礼11万元。 李芳和继母李雪梅约好了,11万元彩礼钱都要交给妈妈保管,但需要李芳的时候,李雪梅需要返还这笔钱。

收了钱后,李芳按要求从李雪梅那里拿了两万元。 2017年4月23日,当李芳再次向母亲索要剩下的9万元时,李雪梅称剩下的钱都花光了,拒绝归还。

经过协商,李芳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

李雪梅说,自己从一岁开始抚养李芳,继母的女性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母亲接受李芳夫家的彩礼符合民间习俗,不是不正当的利益,而是把剩下的彩礼都花在李芳的婚礼上,剩下的4000元也通过微信转账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钱是男方因为与女方缔结婚姻而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性质上相当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李雪梅作为原告的继母,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彩礼钱应当归李芳所有,被告拒不返还彩礼钱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李雪梅提到的“剩余彩礼金”支出用于原告婚礼,法院参照当地消费水平,认为9万元全部用于婚礼支出明显过高,李雪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支出,法院采纳了这一说法。

但法院审理认为,李芳承认自己在举办婚礼上花了4万元,法院认为这符合当地消费水平,彩礼金原本有用于结婚费用的意思,法院应该扣除这笔钱,李雪梅应当返还原告彩礼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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