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以后女方提出分手礼金退多少,订婚时男方给了200万,分手后女方不想还,这钱该不该退?

2023-03-16 04:59:15 婚恋情感 茜茜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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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财产俗称“彩礼”,是我国人民自古以来缔结婚姻的重要习俗之一。 即男性在订婚初步达成时向女性赠送聘金、聘礼。 师宁订婚后,双方就是否需要归还彩礼发生争议,师宁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归还价值200万元的彩礼和黄金首饰。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宁某返还连老师200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订婚时给付200万存款,应当归还

原告连老师诉称,2013年与宁某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双方在邯郸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中连老师发给宁一个红包,其中连老师有200万元的存折和房屋租赁合同。 2014年8月5日,连老师和宁某去银行将200万元转入宁某的银行账户。 2014年9月,双方因购房分歧分手。

被告:不是彩礼,不同意返还

被告宁某女子声称,在2014年6月的订婚仪式上出示的只是红包,没有向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朋好友展示什么是布里的彩礼,但实际上从到家到老师的户名都是200万册和房子的租赁合同。

宁先生认为如果彩礼是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户名应该是女性的名字。 因此,这笔钱不是彩礼。 之后,这笔钱汇入了宁女士的账户,但用于宁女士之前支付的两人生活费和婚礼筹备、投资的费用,所以不同意返还。 对于老师声称的黄金首饰,宁某表示恋爱期间老师的赠与不是彩礼,不同意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连老师在订婚当天给了宁某一张以连老师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然后两人将这笔钱转移到宁某名下,这笔钱必须认定为彩礼。 由于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老师要求宁女士返还2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

宁先生提出这笔钱用于两人的支出而不是彩礼,没有举证,法院不予相信。 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有一定的区别。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老师主张的钻戒、钻石项链、钻石耳钉,都必须是两人恋爱期间对宁的赠与。 目前,就连老师所说的上述首饰彩礼也没有提供证据,即使老师要求归还上述首饰,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宁女士返还连老师200万元。

法官释法订婚是男女双方以未来婚姻为目的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向对方索要彩礼的纠纷,属于订婚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根据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发给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连老师在婚礼当天给了宁某一张以连老师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后,两人将这笔钱转移到宁某名下,这笔钱必须认定为彩礼。 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老师主张的黄金首饰系二人恋爱期间对小宁的赠与,不应作为结婚条件下的赠与,不应作为彩礼返还给老师。

首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基础,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后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再适用该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彩礼的定义,彩礼本质上是一种礼物、赠与,但却是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而送礼物有一定的区别。 因此,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可以要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支付给对方的彩礼,但无权要求返还恋爱中赠送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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