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履行夫妻生活违法吗,妻子出车祸,丈夫代为和解,事后妻子不同意,承诺书是否有效?

2023-03-01 17:50:15 婚恋情感 茜茜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8日讯妻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丈夫与加害人和解并取得赔偿金后,写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承诺书。 妻子知道后觉得吃亏了,百人不愿意,承诺书还有效吗?

5月17日,记者从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认定丈夫代为签署的承诺书是夫妻之间履行日常家务代理权的,具有法律效力。

2021年7月,司机李帅驾驶货车时,不小心将车上的王芳推出车外受伤,造成10级伤残。 交通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王芳的丈夫邓鹏与李帅和解,领取赔偿金3.51万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医疗、误工、补偿等一切费用,不追究李帅关于2021年7月9日跌倒事故的责任”。

王芳知道后,认为赔偿过低,在与李帅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书是为原告丈夫出具的,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王芳受伤,丈夫代为处理交通事故符合法律规定和常识,丈夫代为签署的承诺书属于夫妻间履行日常家庭代理权,因此由邓鹏出具

承诺书显示,原告王芳收到赔偿金后,不再追究被告李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承诺属于对原告民事权利的处分。 被告李帅据此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原告王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承诺书的约定追究被告李帅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 但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方。 ”

承办法官表示,配偶邓鹏代签署承诺书,符合夫妻日常家庭代理权。 邓鹏的本意是为了让王芳能尽快获得赔偿金,代理权限也没有超出夫妻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 王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承诺书的约定追究李帅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

【链接】夫妻之间哪些行为可以代理?

日常家庭代理权是指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以自己、另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通常,家务代理权的范围有四种。 一.为家庭和个人生存而进行的事务代理。 通常指维持家庭生活正常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支出。 二、为家庭和个人发展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如子女教育、丈夫或妻子深造等事项三、为家庭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例如家电产品买卖、日常用品的修理等事项; 四.接受基于家庭社会需要实施的小额财产赠与或赠与。

不是“日常生活必需”的事项是什么? 1 .处置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 房地产、家用汽车、贵重奢侈品的买卖等。 2 .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无偿捐赠行为。 3 .收养子女行为4、立遗嘱行为5 .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行为。

法官提醒,夫妻日常家庭代理权不得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必要限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处置大额财产等严重影响家庭的法律行为,应当征求配偶同意。 夫妻超出日常家庭生活必要限度的代理行为,可能损害配偶合法权益,影响夫妻感情,引起家庭矛盾,对家庭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通讯员黄犇熊婧)

【编辑:侯方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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