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承担什么责任,妻子主张其对丈夫的借款不知情,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03-01 04:27:20 婚恋情感 茜茜

判例HT2022011:栾某与卓某、俞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栾某与被告卓某系的朋友关系。 卓某、俞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申请,2021年9月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9年8月9日,卓某为了周转承包砂厂资金,在帘某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于当天为帘某开具了借条。 借条上写着:“为承包砂厂,现收受帘某现金借的150,000.00元,借用期为2年,月利率7(仟分柒,2021年8月9日到期)的到期还清以此为依据,借款人:卓某,2019年8月9日”,

卓某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承认存在借款事实,用于承包沙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与案外沙某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承包河道采砂合同书》和某省河道采砂许可证,2019年8月6日拍摄的沙厂开业微信朋友圈视频俞某声称自己不知道卓某承包了沙厂,不参与沙厂的经营。 对此,卓某得知俞某承包了砂厂后表示同意。 因为俞某于2019年7月19日汇款2万元购买沙厂设备,在开放视频的朋友圈赞不绝口。 俞某对卓某提交的俞某个人资料图像、微信号、转账截图无异议,承认2019年7月19日向卓某转账2万元。

此外,卓某在与俞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给俞某汇款、发红包。 俞某将2019年1月至12月的工资提供给该院,试图证明其有固定工作,且有能力独自承担家庭支出。 卓某向栾先生借款后,没有向俞某支付家庭内部支出所需的款项。 借款到期后,栾某多次催卓某未果。

栾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卓某、俞某共同偿还栾某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卓某、俞某承担。

案情分析:合法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 卓某向栾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表明该借款双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认定栾某与卓某之间存在真实的贷款关系。 该借款因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经栾某催收,卓某拒绝还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还债的民事责任。 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用期内的利息为月利率7,逾期利息为月利率8,因此,帘某要求卓某支付2019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的利息25,200元和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1月9日的逾期利息

至于帘某所诉债务是否属于二被告夫妇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俞某没有在借据上签字,这笔借款发生在卓某、俞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卓说,借款用于承包沙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俞某自称对借款和卓某承包的沙厂一无所知,但他从对卓某承包的沙厂开业视频朋友圈称赞的行为中,认定了该信息,并与卓某提交的转账截图结合,其中,卓某与王浩签订承包合同至沙厂开业前,须转账2万元根据卓某转账当日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沙场设备的事实,还可以推测俞某为卓某承包的沙场提供了资金支持。

此外,卓某在与俞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俞某转账或寄送现金,可见卓某将部分经济收入用于二被告的家庭生活。 综上,认定该借款为卓某与俞某夫妻共同债务,卓某、俞某应当承担共同还债的民事责任。 俞某提交的工资证明不能证明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不相信。 综上,栾某要求卓某、俞某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http://www.Sina.com/《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施行) (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25条、第28条第1项、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卓某、俞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栾某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2019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利息25,200元和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利息3,600元,本息共计171 800元自2021年11月10日起在本判决指定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欠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元,栾先生已预缴,卓某、俞某共同承担1,938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回法院,逾期不缴依法强制执行。 栾某预付了1,938元,必须归还。

裁判结果:关于相关借款是否属实。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俞某知道卓某经营沙场,经营资金不足,可以认定卓某有合理理由向桀某借款。 其次,在俞某与栾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对卓某向栾某的借款从款项来源、交付过程、资金使用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定卓某与栾某存在实际借贷法律关系,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应该认定本案的欠款是实际发生的。

关于俞先生是否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对此作了详细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第3条规定,俞某对卓某承包的沙坑视频《面子》表示赞许,卓某与王浩签订承包合同后,给卓某汇款2万元,卓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给俞某汇款信封等事实

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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