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拿转账记录让我还钱,分手后被催还钱 转账记录推定还款性质

2023-02-27 15:10:28 婚恋情感 茜茜

从2020年到2021年3月左右,小伟和小丽以男女朋友关系生活在一起。 此后,双方关系破裂,小丽声称小伟借款12万余元,部分用于美团外卖、京东购物等订单,导致双方之间出现借贷关系。 小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小伟归还除小伟母亲代为偿还的9万元外剩余的欠款33170.80元。 小伟辩称,自己给小丽转账过微信,分别还了10000元和1400元。 这笔钱必须在借款中扣除。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曾经有过恋爱关系、共同生活,京东、美团等平台购物发生的费用不应该认定为借款,认定小丽以给小伟的大额银行汇款为基础,将110483.2元系的小丽借给了小伟。 除了小伟母亲代为偿还的9万元外,一审判决小伟还给小丽借款本金20483.20元。 对于小伟坚持微信转账应该抵债一事,双方分手后,已经删除了微信,由于没有留下微信记录,小伟存在转账到微信昵称“小飞**”的风险”由于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微信是小丽自己,一审法院对该扣除主张不予采用。

小伟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小伟支付小李借款本金9083.2元。 二审时,小伟提交了两封微信转账电子小票作为新证据。 电子列表上注明“姓名:小丽,微信号:‘l * * *’”。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小伟于2020年8月8日及2021年3月1日转账至微信昵称“小飞**”的10000元和1400元是否应从小丽主张的款项中扣除。 通过核对小伟在二审时新提交的微信支付运营公司出具的“电子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小伟向丽微信号“L***”转账的真实性。 小丽否认微信昵称“小飞**”与自己微信“L***”的一致性,拒绝提供自己的微信昵称供法院验证。 在法院法庭上搜索微信号“L**”,显示该昵称为“小飞**”。

对此,法院认为,如果微信获得实名认证,小伟需要通过作为付款方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来履行证明责任,小丽需要作为收款方否认自己的收款,承担证明责任。 结合上述证据和法庭调查情况,小伟给小丽微信转账的11400元可从小丽主张的欠款金额中扣除。 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小伟命令小丽偿还借款本金9083.2元。

【法官的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支付宝(Alipay )等在线平台的支付转账方式在民间逐渐普及。 与银行窗口存款、邮储汇款等传统汇款方式不同,网上平台汇款具有手续简单、操作简便、汇款快捷的优点,但同时汇款凭证上显示的汇款双方不是实名,而是互联网昵称如果双方发生金钱纠纷被法院起诉,还款人的微信昵称转账是否是借款人本人的转账将成为法院需要认定的重要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具有银行卡相关收款功能的微信号需要实名认证,如果收款人否认还款人转账的微信号所有者是本人,收款人通常只需发放本人使用的微信号和昵称即可。 在还款人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的前提下,要求还款人再次举证证明微信号与微信昵称之间的同一关系,而收款人否认上述保留事实的成本较低。 此外,法院可以通过法庭调查核实,如果收件人否认收件人的微信昵称是本人,法院可以要求收件人签名并提供微信昵称,也可以要求诉讼双方进行简短的微信聊天

本案中,在小伟已经提供微信转账截图、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还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小丽还否认了微信昵称与微信昵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此时,小丽必须证明微信昵称不是“L***”。 法院审理时,法官要求小丽提供本人的微信账号进行法庭验证,小丽拒绝,法院当庭搜索该微信进行验证,确认小丽没有如实交代。

小李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法庭可以对其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民事制裁,但考虑到双方存在情侣关系,矛盾较深,诉讼中的斗争成分较大,本案金额也较小,法庭对小李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官提示】

情侣分手后,发生财产争议,最终到庭的人不在少数。 如果尝试删除账号、聊天记录等,可能出现纠纷的,应当保留借款、赠与等相关必要证据,避免影响自己的举证能力。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举证充分以保障个人合法民事权益,涉及微信、支付宝(Alipay )等网上转账事实争议的,可以事先向所属单位出具详细的信息转账电子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守信。 作出虚假陈述,当事人不仅面临败诉的风险,还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处罚。

文/梁睿王靖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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