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为复合签订保证书,复合失败能否以此排除强制执行?

2023-02-23 18:40:00 婚恋情感 茜茜

民事调解书生效了。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出具了放弃让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担保书。 被执行人能用此保证书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吗?

基本案情

张某(女)和李某(男)的原夫妻关系。 2020年6月20日,两人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原被告自愿离婚; 2 .被告李某在收到调解书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双方共有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小轿车; 3 .被告李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共同财产7万元。

2020年6月30日,张某向李先生出具保证书,保证笔录中李先生应支付的内容张某自愿放弃。 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卡。

2021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李某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 认为张某制作了放弃财产的担保书,该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力,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不应冻结自己的银行卡。 申请人张某辩称,写保证书前有条件,不得不写。

执行

异议

作为执行标的的债务是否已予以免除

从申请人张先生写的担保书的形式和内容来看,显然附带了一定的条件。 比如,真心对待小张和他的父母、孩子。 李先生认为条件已实现,保函有效,张先生认为条件未实现,保函无效。 目前,从双方提出的证据来看,不能认为担保书的条件已经实现,因此被执行人李某不能以该担保书为由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正在执行或者执行保全、先发制人执行裁定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行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扣押、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物纳、缓刑、中止执行、终止执行等执行措施。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没有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该部分异议成立。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互相负有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有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批准的;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质量相同。

文本:王方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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