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被欠款起诉能执行妻子吗,老公欠款,老婆退休工资的一半可以执行吗?

2023-02-22 21:44:58 婚恋情感 茜茜

争论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变卖财产诉讼或者向执行人代位提起变卖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因王某3与王某2系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因此,王某3人下的养老金账户内的存款和利息应属于王某3和王某2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现王某1提起债权人代位出售财产的诉讼,要求确认王某3在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中有50%的份额,具有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

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确认王某2对王某3的退休工资有50%的份额

2 .核实王某2对王某3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有50%的份额。

一审时明确

王某3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

2014年,王某1将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4 )东民)商)首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2偿还王某1借款2003427元,支付逾期利息。 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后王某1将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某3对王某22003427元债务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9月29日,法院作出(2016 )京0101民初1103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王某2欠王某1的债务未用于王某2和王某3的夫妻共同生活,王某3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决定王某1要求王某3承担王某2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这个判决现在生效了。

针对相关主张,王某3提供了名义账号为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病历及医疗费收据。 王某1承认存折复印件的真实性,认为这笔收入的一部分应属于王某3、王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王某2。 病历和医疗费用收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被认可。

此外,王某1表示无法将王某3的养老金账户线索提交法院。 经法院调查,王某3人下无公积金账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共有人提起出售财产诉讼或者向执行人代位提起出售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王某3人下账号为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王某3与王某2夫妻共同财产,现王某1请求确认王某3与王某2分别享有的份额,依法有据,法院支持。

因王某3人下无公积金账户,法院请求王某1确认王某2对王某3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有50%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千六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判决。

一、王某3名下账号为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和利息由王某3和王某2部共有,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

二、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王某3、王某2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王某3、王某2与王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作出(2016 )京0101民初11038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2与王某1之间的债务为王某2的个人债务,王某3不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3和王某2是婚姻关系,但王某2的个人债务必须用王某2人的财产偿还。 将王某3的一半收入认定为王某2的个人财产,将导致两人生活严重困难,与上述生效判决相悖。

王女士3没有养老金,也没有公积金,每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只有3286.35元,而且王女士3每月房租6300元,水费每月600元,因冠心病、糖尿病等原因,每月吃药需要500元,王女士3和王女士的餐费、生活杂费等

一审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王某2的个人债务,与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京0101民初11038民事判决书明显相悖,考虑到王某3因身体疾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等因素,两人生活负担沉重,王某3的养老保险由王某办理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王某1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 根据以前的生效判决,王某3分走了60多万,可以支付王某的看病费用。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出新证据。 经查,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 )东民(商)初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后王某1申请执行。 执行中,王某3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2017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 )京0101民初17024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29日对东城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生效。

2021年王某3向案外人提出异议,要求其依法确认返还债权人王某1的款项757258.36元中有一半378629.18元属于王某3所有。 一审法院作出(2021 )京0101民初21996号民事判决书,对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行字第5942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案中第三款判决债权人王某1757996号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行字第5942号之一作出财产分配案第三款为债权人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上述两笔款项尚未归还王某3。 我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确认的王某3和王某2对王某3人下的银行存款和利息分别享有50%的份额是否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变卖财产诉讼或者向执行人代位提起变卖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根据生效判决,王某1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本案物产诉讼,符合法规规定。

因王某3与王某2系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因此,王某3人下的养老金账户内的存款和利息应属于王某3和王某2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现王某1提起债权人代位出售财产的诉讼,要求确认王某3在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中有50%的份额,具有法律依据。 王某3上诉要求王某2退休、收入减少的王某3人患病需要治疗等,要求70%的份额。

医院根据生效判决,王某3尚有60多万待执行款项待发放,王某3在以前的案件外人异议诉讼中也以50%的份额主张相关权利,且王某2系被执行人对王某3主张的分配部分提出上诉,回避执行不支持对王某2的上诉请求,认为是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王某3和王某2对

综上,王某3、王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必须驳回; 一审判决应当认定并维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北京02民终9945号

老公被欠款起诉能执行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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