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旦闹到法庭还能挽回吗,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代为析产诉讼成功实现债权

2023-02-22 18:06:03 婚恋情感 茜茜

在案件执行中,法院通常优先选择被执行人单独拥有的财产,单独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将共有财产也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个人份额尚未确定之前在另一案件中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获得权利救济? 申请人可以代理提起变卖财产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确认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条件。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张平(化名)购买了薛文(化名)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300万元,其中700万元洽谈薛文债务,尚欠薛文土地款600万元。 因张平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薛文于2018年6月到法院告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平所借款项目为张平与妻子夏林(化名)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人张平和夏林被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薛文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和利息。 判决后,被告人夏林不服上诉,中院查明案件事实后维持原判。

2019年8月,原告薛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平与被执行人夏林共有房屋3套,且3套共有房屋因被执行人张平与另一董某发生个人债务纠纷,法院对其进行了拍卖,大部分拍卖款项已支付给另一董某。 申请执行人薛文认为,法院因被执行人张平另一起个人债务纠纷强制执行张平个人债务时,不保留张平、夏林夫妇共同财产中夏林的财产份额,将款项全部交给董某的行为损害了合法利益,对其提出执行异议。 该执行异议经太原市中院、山西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夏林在张平、夏林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确定后,由执行法院裁定收回。

至此,申请执行人薛文向法院提起代位分析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现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侵犯财产权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侵犯财产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薛文作为申请执行人代理提起物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许可。 太原市中院拍卖、抵押的三套房产为张平和夏林共有财产,夏林应享有上述房屋50%的产权。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平和夏林对共有不动产分别享有50%的财产权。

【评析】

因张平个人债务纠纷夫妻共有的房屋被司法拍卖,其中夏林的个人份额未被分割保留。 对债权人薛文来说,张平、夏林都是债务人,在另一起案件中,只有张平是董某的债务人,只有张平的个人财产必须履行给付董某的义务。 未分割保留共有合租屋的沙林个人份额的行为侵害了薛文的合法利益,债权人薛文可以依法提起变卖财产诉讼。 法院认为张平和夏林对共有不动产各有50%的财产权后,对张平和董某个人债务纠纷案进行执行回转,处理薛文和张平、夏林执行纠纷案的法院向上述法院发出执行协助通知,协助执行夏林对应的财产份额的相关款项,申请执行人

相关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出售财产诉讼或者申请向执行人代位提起出售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诉讼期间中止执行该财产。

夫妻一旦闹到法庭还能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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